专项基金方案(专项基金实施方案)
今天给各位分享专项基金方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专项基金实施方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专项维修基金怎么处理
什么是专项维修基金?
专项维修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在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开发商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
开发商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哪些设施可以使用专项维修基金?
1.物业共用部位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前庭、锅炉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公用阳台、公用露台和公共厕所等。
2.共用设施设备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中央空调、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避雷装置、水箱、水泵、锅炉、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小区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和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如何提取和使用专项维修基金?
1.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费用从业主分户账中列支。
4.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以支付分摊费用的,由该业主补足。
5.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费用由该业主直接支付。
6.支取费用需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经过管理部门层层审核。
7.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可以采取一次性表决的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一次性表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2)一次性表决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且期限内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总额的百分之五。
(3)属于一次性表决范围内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不需要业主再次表决。
什么是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是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企业除生产、经营资金来源以外的,从特定来源形成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来源。企业使用专项基金必须遵守专款专用、先存后用、量入为出、节约使用等项原则,努力提高专项基金的使用效果。
以美国的基金行业为例,较为常见的专向基金的投资领域包括了高科技、大众传媒、健康护理、金融、公用事业、自然资源、房地产等等。
婚姻消费补贴基金有什么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婚姻消费补贴专项基金将在全国大范围推行婚姻消费补贴,补贴范围包括婚纱摄影、婚宴酒店、婚礼庆典、婚房装修、蜜月旅行、家用电器,乃至汽车购买、孕婴产品、月子中心等。
补贴标准为黄金3元/克、汽车消费500元/辆,婚纱摄影等其他消费项目按平均消费额的5%予以补贴。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按小区、幢、单元(层)、户设立。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其委托的商业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逐步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互联网办理制度。接受业主以及市和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的;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变更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决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委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方案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业主大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六)其他与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将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有关收支情况、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对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第十九条因自然灾害、拆迁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可以凭原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票据或有关证明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支取个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并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其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至到期。
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投资股票、期货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专项维修资金增值部分应当每年转入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户。
第二十一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扣除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管理的必要的开支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停放汽车收取的停车费,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五)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租金或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六)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七)原有的物业日常维修费专用账户内的本金及利息;
(八)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九)本办法实施前,已缴存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被拆迁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电梯维修资金、智能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等款项及其增值收益;
(十)其他依法应当转入的资金。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及时转入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户,具体转入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每半年核对一次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以及按户分摊的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将前款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或经业主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业主告知。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寄送形式、小区公告栏公告或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形式每年将前款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向业主告知。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情况告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三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业主可以对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等情况进行查询。
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商业银行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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