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医院的医生如果利用开处方的权力收回扣,属于受贿吗?在实践中对于这样行为的认定是有一定的争议的。

争议的焦点在于:国有医院的医生开处方是否属于公务行为。

有的专家认为:

处方权是一种公权力。采购什么样的药品由医院的药事委员会决定,但是给患者开具什么样的药品,则是由医生自己决定。医生的这种开具处方的权力实质上是采购权的延伸。

反对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医生开具处方就是一种技术性的行为,不是一种管理行为。因为不属于公务行为。按照反方的这种观点,性质就不一样了。

我认为:

国有医院的医生开具处方,是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在行使的一种权力,是一种公务行为。

医生是在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知识给患者治病,人们会认为这就是一种劳务行为,并不具有管理的性质。然而从实践来看,具有管理的性质。药品是如何到患者手中的呢?就是因为医生开具的处方,对药品进行了二次的分配。医生选择什么样的药品,结果是不一样的。

医生利用自己的处方权,能够在不同的厂家中选择药品,选择开具多少药品。医院的领导、医院的药品管理部门也是无权干涉的。

为了获取利益,一些药品的供应商,就会根据医生开具药品的数量给予医生一定数额的回扣,这就是典型的灰色收入。对于这些钱财,如果不认为是受贿,就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就是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损害。

医生收取回扣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受贿,这样对于净化医疗领域的环境意义重大。希望人们能够享受到好的医疗资源,拥有更好的就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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