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确立了

税种少、税负轻、征管严、易操作

的税制格局,促成了香港作为国际避税港的地位。香港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香港直接税主要税种包括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和遗产税。

香港间接税主要有印花税、消费税及零星税种。

利得税

利得税税率:

适用于法团(公司)的税率

法团税率

两级制税率

在香港《2018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刊宪成为法例。此修订条例旨在透过实施两级制利得税率,

自2018/19课税年度起降低法团及非法团业务首二百万元应评税利润的税率。

然而,两个或以上的有关连实体当中,只有一个可选择两级制利得税率。详情请参阅常见问题和计算方法及有关连实体的例子。

(注)

(1) 2019/20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2) 2018/19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3) 2017/18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30,000元为上限。

(4) 2016/17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5) 2015/16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6) 2014/15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利得税征税总则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向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征税。

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

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须在香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采用不同的征税准则,与香港采用的地域来源原则不同。这些地区对在当地营商而从全球所赚取的利润,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润,都予以征税。

缴纳利得税的条件

根据《税务条例》,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以及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首两项条件简单明确,第三项条件则需加以阐释。现在让我们探讨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多年来,法院都有对确定利润来源地这个问题作出判决。以下各项原则是根据法院具权威性的判决而确立的:

事实问题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

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作业验证法

确定

利润来源地

的概括指导原则,

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

换言之,正确的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运作,并确定这些运作在何处 进行。利润来源必须归因于纳税人产生利润的运作,而不是集团其他成员的运作。

先前或次要的活动

有关运作所包括的,并非纳税人在其业务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活动,重点是确定纳税人获利交易的地理位置,并将该等交易与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动分开考虑。

作出决策的地点

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并非是决定性的因素。

从交易所得的毛利

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区所赚取,乃根据该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海外业务办事处

一个业务单位可能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润一定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假如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设于香港,而该单位又无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则其赚取的利润很可能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贸易公司的利润

买卖合约确定从货品和商品交易所得利润的来源地时,

一般是以达成买卖合约的地方为根据。

" 达成 "一词不能仅解作法律上的签立,其涵义亦包括商议、订定合约和执行合约的条款。

薪俸稅

按来自本港的薪金(包括某些实物福利)计算。房屋福利为其中一项税务宽减项目,一般按 员工房屋福利以外的应课税薪金的10%计算。

其他税务宽减项目包括:

• 到访香港总共不超过60日的免税规定适用于香港和非香港受僱人士。

• 在港逗留日数的计算方法适用于非香港受僱人士。

税率及免税额

按以下两种税率计算方法中较低税率徵收:

a: 以未扣除个人免税额前的应课税入息淨额按标准税率15%计算;或

b: 以应课税入息淨额按累进税率计算。

物业稅

根据《税务条例》 第5(1)条,如业主将他们在香港的土地或建筑物出租以换取租金及 / 或其他收入,便须缴交物业税。每个课税年度的物业税是按有关物业的应评税淨值,以标准税率计算(由 2014/15课税年度开始税率为15%)。

物业的应评税淨值,是将有关收入扣除业主支付的差饷后得出之评税值,再减去此评税值的20%作为修葺及支出免税额后所得出的数目。

评税值 包括租金、为物业的使用权而支付的许可証费用、整笔顶手费、支付予业主的服务费及管理费、由住客支付的业主开支(如修理费)等。所有应收(到期但仍未收取)的租金都要纳入评税值内。上述计算方式简列如下:

课税年度是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 3月31日。

与薪俸税及利得税的情况类似,每年的租金收入额须待该年度结束之后才能确定 , 因此税务局会在该课税年度先徵收暂缴物业税。

供业主用作商业用途的物业

如计算在应课物业税的收入,亦已包括在纳税人所得的利润内评定利得税(例如租金收入从经营业务中获得),则已缴付的物业税可从已评定的利得税内扣除。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商业的法团 / 有限公司,可以书面向税务局局长申请豁免缴付可抵销利得税的物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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