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推进生物质能源发展,近几年落实了不少政策和税收优惠。其中与生物质燃气企业税收优惠有关的主要是两条:一是所得税优惠,二是增值税优惠。

一、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7号文件“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符合目录中要求的企业所得税减按90%计算。与生物质燃气企业有关系的是第16条:原料是农作物秸秆或壳皮,应用范围是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使用强度是80%以上。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是独立核算的能源企业使用的秸秆和壳皮使用量达到80%以上,无论产品是颗粒、沼气和高温裂解气都可以享受所得税按90%征收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原料中没有林业“三剩物”,即使用竹木下脚料的生物质燃气企业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

二、增值税优惠。2015年9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进行整合和调整。规定符合目录要求的企业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与我们生物质燃气企业有关的内容有第“4.1”和“4.2”。其中“4.1”:原料是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壳、茶油壳、棉子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用途为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使用强度为95%以上。“4.2”的原料为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用途与我们有关的是生物炭、活性炭。使用强度为95%以上。

以上规定由于有“生物质压块”,故对于用生物质颗粒气化的企业比较有利,对于用散料气化的企业因为有一个“等”字和“热力”,所以基本还是可以靠上去的;生物质裂解气的副产品“生物炭”可以按“4.2”的目录在销售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注:“三剩物”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在2008年的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没有“三剩物”。

附图是广东宝杰与30吨锅炉配套的生物质气化设备。欢迎各位朋友与我们真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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