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关于新股申购中券商冻结资金的碎碎念我申购2只新股冻结多少资金
近期,因为新股破发频现,原先的“中签如中奖”,突然变成“中签如中刀”,吓得很多中签后的股民忙着转移资金,可是,账户上的资金已被券商冻结。于是乎,因为冻结了股民资金的券商也突然被推到了聚光灯前,大家开始突然关注起这个问题,拿着放大镜审视。就此话题,笔者也想唠叨几句,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一、关于打新股资金冻结的渊源
当新股还是香饽饽的时候,“打新中签”简直就是送钱,大家挤破头都想申购,于是再怎么严格的要求,大家都欣然接受,什么资金先被冻结,根本不在话下,也没人在乎。后来,有段时间,市场缺乏流动性,发现打新竟然也是一个促因,一冻就是全部申购者的巨额资金,可是中签者其实就一小撮。只要稍微改变一下,就可以释放这些巨额打新资金,何乐而不为。因此,先冻结资金的做法被摈弃了。可是,改成什么样了,请往下看。
二、证券行业现行的做法
根了解,证券行业对这个新股申购资金冻结的做法,主要分三派:一是冻结派,申购交易后冻结客户资金,有T+1日冻结的,也有T+2日冻结的;二是不冻派,就是不采取任何冻结措施,股民申购后,资金存取随意。三是灵活派,客户资金冻结与否,被开发成一个功能,可以取消,可以开启,灵活自如。
三、券商冻结申购资金有依据吗?
媒体记者们拿着放大镜,翻出了这个规定、那个问答,开始拷问券商有冻结依据吗?何来的权利?股民也开始跃跃欲试,扬言“新股中刀”损失的话,要求券商赔偿。此处不再赘述此类文章的讨论和观点。因为,恰恰相反,笔者认为券商有义务冻结,而且是天然的义务,交易逻辑的基因里自带的,从它是一家券商开始,从它是一个证券交易所会员开始,从它是中证登公司的结算参与人开始,就注定可以采取这种措施,理由如下:
首先,法理上,新股发行是发行人发送邀约,客户申购就是承诺,只要新股中签,就意味着交易合同成立了,缴款义务如果不履行,就是违约。因此,现有因客户申购资金不足而出现申购失败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基于这种逻辑,证监会也规定了违约的不利后果,12个月内累计三次以上违约者,6个月内不得再参与新股申购交易。
其次,券商冻结申购资金,仅仅是新股申购交易过程中的一个清算环节。这个清算环节不应该是破坏申购交易的参与者,也不应该被以破坏交易为目的所利用,更不应该为客户破坏交易提供便利,相反,它应该促进交易,保障交易。
再次,一个新股申购过程,往大了说,涉及的主体有发行人、券商、交易所、中证登公司、打新客户,简化点说,是发行人、券商、打新客户,再简化点说,是发行人和打新客户,再再简化点,就是打新客户自己,归根结底,是一种投资行为。新股涨了,客户觉得赚钱了,新股跌了,客户觉得亏钱了。新股涨跌是市场固有风险,客户参与申购本身就意味着自担这些风险。客户打新盈亏与券商冻结资金与否没有任何关系。闽南有句谚语:“盲人跌倒怨田埂不平,赌博输钱怨座位不对。”因此,试图转嫁这种风险的言论和行为都是荒诞的。
最后,从法益保护的角度,第一个法益是新股发行交易保障与市场稳定,第二个法益是申购客户资金的使用权益,两者冲突时如何取舍?如前说述,中签后转移资金而不履行缴款义务,本身就是违约行为,不诚信的体现,也是监管部门不支持、不鼓励的行为。如果允许申购客户中签后随便转移资金,表面上是保护了申购客户资金的使用权益,实质上支持的却是一种违约行为,违背了法益保护的初衷。此外,从新股发行、申购、结算整个交易流程分析,如果在中签后客户不缴款,将导致申购交易失败,如果大面积的交易失败,可能导致承销商兜底包销、发行中止、发行失败等结果,进而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笔者认为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永远是第一位的,因此,在前述两个法益保护冲突时,应该优先保护第一个。
四、春秋乱世,何尝不想念周天子呢?
行业现状,又该如何解释呢?笔者认为,这个新股申购资金的冻结的措施,本质上是一种清算行为,好比证券账户的功能管理,它不是可以拿来跟客户协商或作为提供个性化服务的选项,不应被开发成功能予以取舍。因此,行业现行混乱做法亟需统一,不管是通过行业自律组织规范,还是通过交易所和中证登公司规范,都应该统一操作,共同维护市场稳定。那应该如何统一操作呢?笔者认为,应该坚持对申购资金采取冻结措施,保障交易,而不是放任不管或随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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