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酒送车,花一份钱得两份利”,

这样看似“赔本赚吆喝”的买赠活动,

在让人吃惊不已的同时,也让人摸不着头脑。

天底下真有这样的好事吗?

起初张女士也不相信,可听了公司的宣传之后,看着身边的朋友成功提车,她便毫不犹豫地交了钱。只是,现实好像和她想的不太一样……

案情回顾

张女士最近想买车,从朋友赵某那儿知道了一家酒业公司准备集资上市,推出了“买酒送车”的活动,即无需经过4S店、可通过该公司从生产商手中以市场指导价60%的钱款直接购车。赵某介绍说,酒业公司这个活动是把广告费用、市场前期开拓费都节省下来,回馈给终端客户。目的就是想通过客户口口相传把酒的牌子打出去,增强品牌影响力。张女士一听觉得在理,且她知道赵某此前介绍过其他朋友通过该公司成功买车,所以十分信任他。

在张女士同意下,赵某代其与该公司签订了易货促销激励协议,协议约定:张女士须成为该酒业公司的会员,一次性全款购买其公司一定价值的酒,并在两个月内销售出一定数量的酒,公司奖励张女士指定价值汽车一辆,合同签订完五日内张女士需将酒款汇到指定账户,签订合同90日左右,酒业公司给付张女士指定汽车或全额退款,另赠送价值近万元的白酒一箱。

之后,张女士将购车款十余万元通过赵某转入公司指定账户,该酒业公司一直没有提酒的事。3个月后,张女士问赵某是否可以提车,赵某说提车需要往后延一个月,因为订单太多。一个月之后,赵某说公司资金链有问题,不能提车了,于是张女士便提出退款,公司向其开具了一张欠条却迟迟没有后续。

检察官说法

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该酒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常某通过签订易货促销激励协议的方式,直接或通过赵某等中间人与张女士等人签订协议并收取购车款数百万元,但一直未给付车辆、退还购车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独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检察官提醒

各位市民在选购汽车时应认准4S店等正规渠道,不要轻信朋友、中间人介绍的“优惠”活动。天上不会掉馅饼,商家推出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车活动,背后多有猫腻。切记擦亮双眼,仔细辨别,谨慎交易!

来源:昌平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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