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规范先行金融企业激励计划谨慎重启

股权规范先行金融企业激励计划谨慎重启 更新时间:2010-9-19 5:48:15   “大多数人只关注到了97号文对存量内部职工股的严格规范,却忽略了其透露出金融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将重启的政策信号。”接近政策制度的分析人士2010年9月17日对本报表示。

97号即财政部联合“一行三会”近日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97号)。该通知明确表示“引导金融企业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具体而言,97号文称:“在规范金融企业存量内部职工持股的基础上,互助合作性质金融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可继续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其他金融企业应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前述分析人士称,“其他金融企业”包括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而“股权激励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透露出股权激励的规范性文件将会出台,一旦有了规范则意味着股权激励将谨慎重启。

2008年7月,财政部下发《关于清理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激励有关问题通知》,规定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不得擅自搞股权激励,对于准备设立和已经在做股权激励的企业予以暂停,等新政策明确后再定。此后,交行、中国人寿、中国财险继暂停其H股股权激励,工行、中行、建行、交行、中国人寿在H股IPO时设置的长期激励制度也全面搁置。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高管股权激励方案将连同《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后予以推出。

“尽管针对金融企业高管的股权激励在成熟市场被广泛应用,但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高管和西方职业经理人有很大差距。前者还是行政级别颇高的国家干部,要考虑民众的感受。”前述分析人士建议,要设定一个上限,而且上限不能过高。

同时,高管要“战略持股”,即高管所获股权激励的锁定期要长,“至少10年”,以避免短期化行为。这一思路和97号文延长内部职工持股锁定期的思路是一致的。97号文规定,已上市和以后上市的金融企业,对金融企业高管和其他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应采取措施规范其持有内部职工股的二级市场转让。相关金融企业高管和个人应当承诺自金融企业上市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3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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