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险企参与“保险+期货”试点点燃农险创新一把火(2)

其实在“保险+期货”模式下,类似逆选择的风险也存在,但李华指出,其实基于对价格走势的判断都是预期,与寿险领域“先生病再投保”的逆选择有明显区别。在传统保险模式下,保险公司只能连接投保农户这一端,而在“保险+期货”模式下,保险公司连接的是农户和期货市场两端,站在产业链的角度看,对农产品价格走势始终存在多方和空方,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冲风险。

当然,他同时指出,价格保险的试点应先在小范围试验,保险公司必须考虑期货市场的容量问题,根据其容易量来开展相应规模的业务,否则保险公司也会面临较大的风险敞口。

“价格保险最好限制在一些地域性较强、流动性较小的农产品项目内,例如地区性季节性比较强的某些蔬菜等。”庹国柱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领域开发价格保险要非常谨慎,这些产品无论采取传统的保险方式还是“保险+期货”的方式,都不宜大范围推广。

可重点研究收入保险

“大宗农产品的价格保险,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期货市场,一旦大面积推广,都可能不足以承担价格风险转移的重担。”庹国柱明确指出。因此,在呼吁谨慎试点的同时,他还提出,应重点研究农产品收入保险。

这主要是因为,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大田作物当期的产量与价格之间往往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产量风险与价格风险可以形成一定的对冲,也会平滑和降低总的赔付风险。“收入风险比单独的价格风险更小,也有利于降低作物收入保险的费率。”庹国柱表示。

不过他也指出,尽管理论上如此,但在我国发展收入保险也还面临一些挑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我国实行多年的农产品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价对价格形成了托底效果,使得实际市场价格、期货合约价格以及最低保护价大致呈现同一变化趋势,且波动程度有限。如果继续执行这一政策,农民对价格风险有基本的保障预期,对收入保险的需求就不大。

庹国柱撰文指出,在我国要发展收入保险,更好地参与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需要从三方面夯实基础。一是大力探索产量保险,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为收入保险的发展奠定基础。二是进一步推进农产品价格改革,形成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第三,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设定保障价格,为收入保险的产品设计奠定基础。(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