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虚拟货币广告整治方案模板,以及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国家何时打击炒虚拟数字货币的?
  2. 什么叫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3. app的市场营销方案
  4. 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

国家何时打击炒虚拟数字货币的?

2017年9月4日当时的国家七部委联合针对当时的虚拟货币ICO乱象进行了整治,并且给了一个月的时间将国内当时所有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全部勒令关闭。

平心而论,当时的ICO乱象确实是非常严峻的,很多传销组织打着区块链的名义进行发币私募,本质上来讲,这些都属于诈骗性质或者是非法集资。

在当时拉上几个圈内的大佬站台,并且经过媒体的报道,只需要几页PPT就能够募集几千万的美元资金,在当时是非常容易的。等到发行的数字货币上架到交易平台之后,开始用一部分的本金暴力拉盘一般都是几十倍之多。

经过连续的几波炒作以后最后一地鸡毛,所以到现在我们能够看到目前已经存在的山寨数字货币与三年甚至于四年之前相对比已经少了很多。

至于现在什么时候能够重新整治当前的数字货币交易乱象这个并不好说,目前以比特币为首的加密数字货币交易市场正在越来越接受正规化,国家的监管力量和国际的监管力量也在逐渐的加强,包括美国华尔街的投资机构也开始正视比特币为首的虚拟数字货币市场。

什么叫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这个问题说的虚拟货币,我姑且认为是数字货币吧,因为严格意义上虚拟货币的定义更宽一些,游戏币之类的也算虚拟货币,但是并不具有广义的“货币”属性,比如除了在游戏中之外不可作为正常的支付手段。数字货币算是一种特殊的虚拟货币,它是价值的数字化表现,不由央行或当局发行,但由于被公众所接受,具备“货币”的特征,可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以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交易。也就是说它是有价值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像真实货币一样作为交易媒介,最典型的数字货币就是比特币。

要谈到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的本质,首先要看货币的本质是什么?货币从表面上看是物品交易的媒介,其本身并不具备价值,正是由于货币的发明,人类社会摆脱了物物交换的繁琐,使得商品交易变的极为方便,因此促进了经济的繁荣,进而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这些其实还都是表面现象,我们接着想,货币的形式由贝壳-金属-纸币-电子转账持续发展,越来越便捷,但是也越来越脱离价值属性。原来比如以贵金属作为货币,那么货币本身就是有价值的,这时候用它来换东西好理解,可是后来到了纸币阶段,问题就玄妙了,凭什么你拿着一张特殊的纸就能换来想要的商品呢?要知道虽然纸币要耗费一定的成本,但是相比商品是极低的,那么它为什么能充当价值媒介的呢?

这就要涉及到货币的本质了,货币的本质就是一种社会信用的体现,背后是国家政府,央行在为这种信用背书,使得国民相信“这种特殊的纸”就是钱,能用来买东西,这叫货币的“法偿性”。但像有些国家战乱,国家信用缺失,相应的那些纸币真的就是纸了!

接着我们就看数字货币的本质,它也是一种信用体现,只不过这种信用不是由某国政府背书,它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天然信用,这种底层技术就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分布式记账技术,具有多节点,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因此保证了这种信用体系的牢固。(区块链实现信用保障的问题过于庞大,不在这里展开)。比特币就是最早应用这种技术发行,目前也最成功的一种数字货币。但是市场上也有很多披着数字货币外衣的空气币,建议非专业人士不要轻易尝试投资类似项目。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数字货币去中心化,非政府发行的特性,现在很多国家政府并不予承认,也受到很多国家的一些限制,其中就包括我国。而很多国家央行也都在积极研究自己的数字货币,比如,我国的数字货币已经开始在某些地区试点。有兴趣的自己可以连着这个问题往下探究。

app的市场营销方案

APP营销是通过特制手机、社区、SNS等平台上运行的应用程序来开展营销活动。App营销是整个移动营销的核心内容,是品牌与用户之间形成消费关系的重要渠道,也是连接线上线下的天然枢纽。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对于更多的企业来说,如何完成从传统营销到移动互联网营销的转型,是在未来市场竞争中立足的关键。本文主要介绍APP营销的几种模式。

一:单纯出售模式

开发者制作App,透过AppStore或Market销售给使用者。在这种模式中,重点是让「单价」×「销售量」所得的「销售额」极大化,把价格定高一些,然后透过正确的宣传方式去让有需要的人得知此信息,虽然销售量有限,但是因为单价够高,整体销售额也许更有利。且因为单价高,之后还有打折促销的空间,进一步吸引价格敏感的消费者抢便宜。

二、品牌APP模式

大部分品牌都拥有自己APP,品牌APP受捧原因有如下两点:

a、帮助企业深化品牌形象,为跨媒体整合营销牵线搭桥

b、形式多样,更多体现品牌特性。

为企业量身定做的APP更容易体现产品特性,对品牌有较好的宣传效果。

三、虚拟货交易模式

介于纯广告和收费之间的模式。一般是由广告商赞助虚拟货币,由应用开发者提供服务,用户可从广告商获得虚拟货币,广告商向手机软件开发者支付现金。这个与纯广告的区别是,让广告主帮用户买单,最终让用户、开发者、广告主同时收益。

四、内容收费模式

目前,应用商店里绝大部分APP都是免费的,对于APP开发企业,需要一种方式将流量变现,部分内容免费,部分内容或功能需要额外付费的模式。该模式广泛被各种大型手机网游采用,通常也被称为道具收费或关卡收费模式。

五、广告模式

广告主通过植入动态广告栏形式进行广告植入,当用户点击时就会跳转至指定页面并显示具体的广告内容。这种模式更加直观,能快速吸引用户注意,效果显著,迅速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吸引更多用户注册

六、用户模式

企业发布自有品牌的APP至应用商店供用户下载,便于用户直观地了解企业或产品信息。这种营销模式具有很强的尝试价值,让用户得到更加贴心的体验,让用户了解产品的同时,抓住了用户的心,提升了企业品牌形象,增强产品抉择信念,晋升品牌美誉度。

七、网站模式

购物网站植入模式是将传统互联网电商平台植入手机APP中,方便用户随时随地浏览商品信息、下单购买以及订单跟踪。这种模式相对于手机购物网站的优势是快速便捷,内容丰富,推动了传统电商企业从购物网站向移动互联网渠道转型,是利用手机APP进行线上和线下互动发展的必经之路。

APP正在改造传统营销模式,但APP经济的商业模式绝对不仅限于以上那几条这些,如何巧妙运用才是致胜关键。

无论是哪种营销模式,其核心基础都是用户量,尤其是活跃的高价值用户量。从产品定位、设计、制作、推广到运营,各环节都必须做得非常出色才能在今天竞争已经异常激烈的APP市场占据一席之地

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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