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案例」全额、贷款、融资租赁、分期销售模式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案例】全额付款、按揭贷款、融资租赁、分期付款四种销售模式的会计核算和收入确认

问题12

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内,徐工有限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7,825,225.14万元、10,162,868.10万元和7,134,624.99万元,营业收入增长较快。2)标的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模式有全额付款、按揭贷款、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3)报告期内,徐工有限的净利润分别为338,883.76万元、455,565.82万元和546,667.96万元,2020年净利润同比增长34.43%,2021年1-6月净利润亦增加较多,主要系标的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大幅增长所致。4)报告期内各期,徐工有限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净额分别为387,106.93万元、128,073.58万元和446,221.27万元。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徐工有限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情况以及具体会计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同销售模式下的会计科目核算、收入确认政策及时点、成本计量等,并补充披露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结合徐工有限销售模式、信用政策、上市公司业绩贡献度、增资情况、经营规模、宏观经济情况及疫情影响、行业周期性等,补充披露徐工有限报告期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徐工有限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3)结合钢铁等原材料价格波动上行、上游市场未来价格预测情况、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稳定性、标的资产对原材料供应商的议价能力等,补充披露原材料价格波动对标的资产报告期经营业绩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4)结合徐工有限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应收账款余额、营业收入发生额、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补充披露徐工有限2020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经营活动现金流与净利润的匹配性、营业收入与销售商品收到现金的匹配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徐工有限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情况以及具体会计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同销售模式下的会计科目核算、收入确认政策及时点、成本计量等,并补充披露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一)报告期内徐工有限各销售模式及金额分布

徐工有限主要产品销售模式有全额付款、按揭贷款、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

全额付款的主要运作模式为客户与徐工有限签署买卖合同,客户在信用期内进行付款,通常信用销售的信用期为三至六个月,客户需支付产品价格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后发货。此模式下,全部货款由最终客户直接向徐工有限支付。

按揭贷款的主要运作模式为客户与徐工有限签署买卖合同,先支付合同约定首付款至徐工有限账户,剩余部分客户与银行办理按揭贷款,银行按揭贷款审批完成后,将款项一次性划至徐工有限账户。客户根据《还款计划书》的约定按月向银行等贷款机构还款,直至贷款结清。按揭期限主要有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此模式下,客户向徐工有限支付首付款,银行等贷款机构支付尾款。

融资租赁运作模式主要为售后回租,少部分采用第三方直租模式。售后回租的主要运作模式为客户与徐工有限签署买卖合同,客户支付首付款后,将设备与融资租赁机构进行售后回租融资,融资租赁机构支付剩余款项至徐工有限账户,客户根据售后回租合同向融资租赁机构分期支付租金。此模式下,客户向徐工有限支付首付款,第三方融资租赁机构支付尾款。第三方直租的主要运作模式为第三方租赁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向徐工有限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客户占有、使用、收益。此模式下,融资租赁机构向徐工有限支付全部货款。

分期付款的主要运作模式为客户与徐工有限签署买卖合同,先支付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剩余款项在结算期分期支付。分期付款方式主要通过代理商销售,代理商或客户需支付相应比例的首付款,分期一般为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6个月和48个月。此模式下,代理商或客户分期向徐工有限支付合同价款。

报告期内徐工有限各类销售模式下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及比例如下表所示:

报告期内各期,徐工有限全额付款业务模式下实现的收入占比分别为29.72%、27.81%和36.12%。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下实现的收入占比分别为25.21%、32.45%、30.08%,2020年以来上涨明显,主要系徐工有限通过调整商务政策引导客户采用融资租赁模式而逐渐降低分期付款业务导致。分期付款业务模式下实现的收入占比分别为39.76%、30.52%、26.86%;按揭贷款业务模式下实现的收入占比较小,分别为5.31%、9.22%、6.94%。

(二)报告期内不同销售模式下的会计科目核算

徐工有限在全额付款、按揭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下通过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在分期付款业务模式下通过长期应收款和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会计处理如下表所示:

(三)报告期内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政策及时点

徐工有限基于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相应条款确认收入,不同模式下具体条款及确认时点如下表所示: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前,徐工有限以具有商业实质以及主要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后,徐工有限以具有商业实质以及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徐工有限均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将整机交付于客户,购货方签收后,确认收入。全额付款、按揭贷款、融资租赁、分期付款业务模式下客户付款的节奏有所不同,但对徐工有限收入确认时点不会造成影响。综上所述,徐工有限收入确认政策及时点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四)报告期内不同销售模式下成本计量

不同销售模式下,相应产品成本核算及结转方法相同,徐工有限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相应的产品成本,故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