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股份制银行2014年反洗钱内工作报告,银行2021年反洗钱工作思路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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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2019年1月14日前,支付宝被要求撤销的备付金账户,又要求报送大额交易报告,你怎么看待这件事?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0年证券11号令全文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属于国家机关,是事业单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政策性银行,属于事业单位;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及10多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均属于企业。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前属于特大型国有企业,改制后属于国资委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2019年1月14日前,支付宝被要求撤销的备付金账户,又要求报送大额交易报告,你怎么看待这件事?对于普通百姓来说都不是坏事,甚至没有影响,从另一方面来看,更是在打击这通过互联网转账而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我们是利好,不是利空!要知道目前存在着大批的P2P爆仓和高额理财保险的问题,而转账买入的金额都是高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我亲眼所见的是有许许多多白发苍苍的中老年人,在办案处门口诉苦着自己被骗的遭遇。所以对于大额交易的报送来说其实是保护广大群众的一种方式,一旦发现大额交易的资金是流入“黑名单”账户里,那么就可以及时的掐断和阻止!

而对于备付金账户的撤销其实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说是一个重大打击,甚至是一个洗牌的过程!许多中小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通过备付金来进行业绩的提升和生存,而这一现象将在未来被取缔!也就是说仅仅靠着备付金存活的公司可能要被大浪淘沙了,但是那些优秀的企业会依然存在,比如支付宝,微信等,从本质看其实是一个打击,但是从侧面看是一个扫除竞争的优胜劣汰局势!

不过无论是备付金账户的撤销,还是大额交易的报送,对于老百姓来说,都没太大的影响!只要你不是存在违规和钻空子行为的人,对你都是有利无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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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九条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十条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2010年证券11号令全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6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26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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