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虚拟货币的认定问题研究的一些知识点,和什么叫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本质究竟是什么?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gow虚拟货币交易合法么?
  2. 所有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犯罪?开设交易所是否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3. 比特币“挖矿”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有多大?
  4. 什么叫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gow虚拟货币交易合法么?

比特币、环保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在中国是违法违规行为。

2013年12月5日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称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19年,深圳市和上海市也下发了关于防范“虚拟货币”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和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摸整治的通知。

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相关监管部门一共关闭了境内新发现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6家,分7批技术处置了“出海”虚拟货币交易平台203家、2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微信和支付宝共关闭支付账户将近万个。此外,指导微信平台关闭了约300个可以连接到炒币服务上的小程序和公众号。

当然,对于某些“币圈”颇有“名声”的虚拟货币交易网站,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现象,也将立即予以处置!

虚拟货币在中国仍会被严打严禁

需要强调的是,区块链并不等于虚拟货币!

上述人士强调,“目前关于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的推广宣传活动都是违法违规行为。虚拟货币在中国仍会严打严禁。”

具体看,未来将从两方面展开工作:

一是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以区块链开展的各类非法集资进行了风险提示,并组织各地开展清理整顿。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和ICO活动坚持“露头就打”,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其死灰复燃。

二是扶优汰劣,引导区块链在支持实体经济的难点、痛点方面发挥有益的作用。关于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推升协同效率、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将是下一步工作主要遵循的方向。

从目前情况看,社会各界对虚拟货币或是以虚拟货币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共识正在进一步加深,包括刑事手段的介入以及各部门的协调联动会进一步加强。

事实上,当前对于境内交易场所管控的非常严,各地都已建立了技术搜排的系统,部分地区金融办和应急中心也建立了实时技术接口。应急中心会定期搜排本地存在问题的网站,即刻发现,即刻处理。

就支付环节而言,支付宝和腾讯建立了专门的工作团队,定期搜排,将不断加强此方面的技术升级。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借区块链炒作的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主要在境外。对于交易市场在境外的情况,该人士表示,期待在虚拟货币领域建立监管协同机制,但由于各国监管“水位”不同,也需要一定的过程。不过,基于保护境内投资人的角度,监管部门也采取了一些相应的管控措施。

所有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犯罪?开设交易所是否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9月24日10部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些业务活动包括法币交易,币币交易、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币、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业务,而这些业务活动基本涵盖了发币行为、交易行为、衍生品投资等等,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虚拟货币投资或者交易行为,都会被认定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10部门通知的第四条,就会和第二条内容产生内容矛盾。新通知的第四条是对参与投资虚拟货币的风险提示,其提到,任何主体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该规定的意义在于,警告相关投资风险,但是如果不违背公序良俗,即相关投资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有效。

但是有观点认为,如果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所有的币币交易、法币交易行为都是非法金融活动,这种非法性的前提下,所谓的投资行为,也应该包含在这种币币交易或者法币交易行为内,也属于一种非法金融活动,既然属于非法,那自然应该是无效行为,而不能观察其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有观点就认为该两条规定存在内容上的矛盾之处。

笔者认为,这两条并不存在矛盾,以上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分清第二条和第四条内容针对的主体或者行为模式。

仔细阅读新通知原文和央行相关负责人的答记者问,第二条针对的是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所谓业务活动,是指个人或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工作或者商业行为。这种业务工作一般是以此为业的,有计划地、持续的、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与之对应的概念是偶发性的交易活动或者其他偶发性活动。而与之对于的普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的行为,则具有偶发性,业余的,非计划性,低频次的投资交易活动。类似于股票市场中的散户和机构投资者的区别。散户一般利用零散的时间和金钱进行个人投资活动,而私募、公募类的投资者,则是以此为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盈利性商业活动,散户不需要持有相关营业证照,而机构类的投资者一般需要相关的经营许可。

对于此问题,相比于2017年的七部门94公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对于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仅仅限于代币发行融资这一种活动,但是2021年92410部门新通知,则将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范围扩展到几乎所有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发行、交易活动,未来可能还是进一步把去中心化金融的智能合约也纳入其中,比如相关借贷、质押、存储等等活动。

2.虚拟货币交易所的非法经营定性路径基本明确

期货合约业务是明确的入罪红线,触碰必刑

此前94规定中,所有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但相关刑事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其相关罪名问题,只是在代币融资发行中,提到的涉嫌犯罪有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

而在最新的924新通知中,对于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涉嫌罪名的列举,增加了一个非常不同的罪名即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而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此处的“情节严重”,数额标准并不高,犯罪金额达到30万即可刑事立案。

而在924的新通知中,通知所列举的法律依据,相比94规定,也增加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是因为,当前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不仅仅会提供币币交易等信息中介服务,也会提供数字货币投资的保证金投资合约投资业务,衍生还会有相关融资融券等金融业务,这些业务,一旦涉及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就可能被定性为开展未经批准的期货业务,一旦金额达到30万以上,就涉嫌非法经营罪。

3.非法经营罪的另一个路径:擅自开设金融类业务交易所

现实中,还有一类交易所,只提供otc交易服务,不提供其他任何合约或者其他区块链金融服务,是否就不会涉嫌非法经营罪了?

目前来看,答案并非如此乐观。

而本次新的通知中,依照的法律法规文件比较引人注意的还包括《国务院关于清

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其中,《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明确规定“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而一旦开设交易所提供了数字货币的交易服务,如果面向中国境内客户,那种服务就属于一种非法的金融服务活动,这类交易所就应该获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一旦没有获得批准,就属于违法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属于违法国家规定,如果打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该类开设交易所提供非法金融服务活动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逻辑基本形成。

当然,根据当前最高法对于非法经营罪的有关答复,要求对于没有明确司法解释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件逐层上报最高法定性。而从当前的政策环境和监管态势来看,最高法的答复如何,相信读者自己心理会有相关的衡量。

比特币“挖矿”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有多大?

参与挖矿和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包括: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在互联网上投资虚拟数字货币项目为由,并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投资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

擅自制作电子虚拟货币,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电子虚拟货币具有升值、以及消费应用等前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分层级招收会员进行投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洗钱罪

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将非法收入进行套现取现,转移犯罪所得,犯洗钱罪。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资金来源不合法,仍协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进行洗钱活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此外,如非涉嫌犯罪,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即使作为“受害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

什么叫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这个问题说的虚拟货币,我姑且认为是数字货币吧,因为严格意义上虚拟货币的定义更宽一些,游戏币之类的也算虚拟货币,但是并不具有广义的“货币”属性,比如除了在游戏中之外不可作为正常的支付手段。数字货币算是一种特殊的虚拟货币,它是价值的数字化表现,不由央行或当局发行,但由于被公众所接受,具备“货币”的特征,可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以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交易。也就是说它是有价值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像真实货币一样作为交易媒介,最典型的数字货币就是比特币。

要谈到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的本质,首先要看货币的本质是什么?货币从表面上看是物品交易的媒介,其本身并不具备价值,正是由于货币的发明,人类社会摆脱了物物交换的繁琐,使得商品交易变的极为方便,因此促进了经济的繁荣,进而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这些其实还都是表面现象,我们接着想,货币的形式由贝壳-金属-纸币-电子转账持续发展,越来越便捷,但是也越来越脱离价值属性。原来比如以贵金属作为货币,那么货币本身就是有价值的,这时候用它来换东西好理解,可是后来到了纸币阶段,问题就玄妙了,凭什么你拿着一张特殊的纸就能换来想要的商品呢?要知道虽然纸币要耗费一定的成本,但是相比商品是极低的,那么它为什么能充当价值媒介的呢?

这就要涉及到货币的本质了,货币的本质就是一种社会信用的体现,背后是国家政府,央行在为这种信用背书,使得国民相信“这种特殊的纸”就是钱,能用来买东西,这叫货币的“法偿性”。但像有些国家战乱,国家信用缺失,相应的那些纸币真的就是纸了!

接着我们就看数字货币的本质,它也是一种信用体现,只不过这种信用不是由某国政府背书,它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天然信用,这种底层技术就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分布式记账技术,具有多节点,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因此保证了这种信用体系的牢固。(区块链实现信用保障的问题过于庞大,不在这里展开)。比特币就是最早应用这种技术发行,目前也最成功的一种数字货币。但是市场上也有很多披着数字货币外衣的空气币,建议非专业人士不要轻易尝试投资类似项目。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数字货币去中心化,非政府发行的特性,现在很多国家政府并不予承认,也受到很多国家的一些限制,其中就包括我国。而很多国家央行也都在积极研究自己的数字货币,比如,我国的数字货币已经开始在某些地区试点。有兴趣的自己可以连着这个问题往下探究。

文章分享结束,虚拟货币的认定问题研究和什么叫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本质究竟是什么?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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