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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创造的影响因素有哪些详细回答企业信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民生银行如何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各岗位的职责商业银行信用创造的影响因素有哪些详细回答1、存款总额、2、法定准备率、3、现金漏损率。

以K代表派生存款总额,以代表加权法定准备金率,以D代表原始存款总额,则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K=D/。

在仅考虑准备金率和存款总额的情况下,派生存款对原始存款的倍数不可能超过1/银行客户对现金的提取会相对削弱银行存款与贷款的辗转派生能力,如果以代表现金漏损率,则商业银行派生存款总额为K=D/()。

此外,商业银行中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的比例也影响其信用创造能力。

一般来说,活期存款的法定准备金率高于定期存款,因此,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的比例会影响加权法定准备金率,从而间接地影响信用创造能力。

企业信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

(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指导、监督全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组织、规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省级统计机构的部署,负责采集并及时更新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统计失信情况。

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机构负责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所涉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及时将负责采集、认定的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与所在地有关部门共享。

第六条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七条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机构可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式获取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直接认定企业的统计信用状况。

第八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为统计守信企业: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迟报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六)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认定机构将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等的,应当作出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机构。

第十三条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告知所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可以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国家统计局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并与“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

省级统计机构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链接到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第十六条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统计守信企业予以激励;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实施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措施包括:

(一)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3.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4.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二)依法限制取得财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三)依法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四)将失信信息作为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对失信主体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防范有关风险。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五)暂停审批科技项目;对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经认定机构核实,取消资格;禁止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六)依法限制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报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出国培训项目等引智项目。

(七)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及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九)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十)依法限制新增建设项目审批;限制建筑业企业资质;从严审核包括新增许可范围在内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十二)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

(十三)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四)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十五)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加强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

(十六)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十七)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十八)依法限制申请认证机构资质(含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依法限制申请认证(含认证证书延续);认证机构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证后监督力度,依法撤销或者暂停相关认证证书。

(十九)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

(二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二十一)依法限制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二十二)禁止申请信息安全产品和系统测评服务,不颁发证书,不提供技术支撑;不颁发各类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禁止其参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安全保障建设服务;禁止申请信息安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不颁发CISP资格。

(二十三)申请或享受住房保障时,作为重点核查或监督检查对象。

(二十四)依法限制从事食品等行业。

(二十五)作为审批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参考依据。

(二十六)作为保险机构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的参考依据。

(二十七)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二十八)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公司债券核准或备案的参考。

(二十九)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三十)将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

(三十一)核准与管理相关外汇额度及办理部分基于信用的跨境融资业务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慎性参考。

(三十二)取消粮食收购许可,取消中央储备代储资格,不得作为政策性粮食收储委托库点,限制参与政策性粮食竞买。

(三十三)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时,参考其统计信用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获得的荣誉称号。

(三十四)依法限制参加各类评先评优。

(三十五)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十六)失信责任主体是自然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十七)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三十八)协助查询反馈统计严重失信人员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但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统计失信被执行人;统计严重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采取限制其出境。

(三十九)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

(四十)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四十一)依法限制设立或入股融资担保公司;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四十二)在投资等优惠性政策认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时,将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向采集、认定本单位统计信用的政府统计机构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查询本单位的统计信用信息和统计信用状况。政府统计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现采集、认定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上级统计机构发现下级统计机构采集、认定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要求下级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统计机构采集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统计机构予以更正。经核查确有错误的,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删除。

第二十条企业对统计机构在公示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作出的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与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互认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各级统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和国家调查队。

第二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其他单位,其统计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民间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6日公布的《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字〔2017〕97号)和2014年11月27日公布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民生银行如何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民生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为了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性、风险可控性和业务发展,需要遵循相关的授信业务管理规定。以下是民生银行如何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的一般步骤:

1.授信业务政策制定:民生银行需要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业务特点,制定授信业务政策,明确授信业务的基本原则、风险控制、授信对象、授信额度等方面的规定。

2.授信业务流程管理:实施授信业务流程管理,明确各环节的职责、操作规程和审批权限,确保授信业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3.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授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等方面。通过风险评估、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并处置授信业务风险。

4.授信业务操作规范:明确授信业务操作规范,包括客户准入、授信申请、授信审批、授信发放、贷后管理、风险处置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5.授信业务合规性管理: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内部制度要求,防止违规授信行为的发生。

6.授信业务培训与宣传:加强对授信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7.监督与检查:定期对授信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授信业务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并进行整改和处理。

8.信息披露与报告:定期向监管部门和内部管理部门报告授信业务的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管理措施,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请注意,具体的授信业务管理规定可能因民生银行的具体情况和监管要求而有所不同。在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时,应结合民生银行的实际情况进行操作。如有需要,可向民生银行的授信业务管理部门咨询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要求。

银行各岗位的职责办公室岗位职责

一、做好全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其他方面的测算、缴纳和台账等管理工作,负责人事统计、职工的出勤统计工作和县上的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

二、每年进行支行的综合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三、严格按规定对行政公章进行管理,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及时处理公文,做到将文件送到各部门,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四、做好全行人事权限卡管理工作,按重空管理的规定,规范操作,并定期对综合柜员卡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

五、做好支行老协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发生任何事件及时向支行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六、建立支行办公室各种制度,按要求进行规范管理,特别重视信访工作落实;

七、做好出租房屋的合同续签工作,并通过支行法律工作委讨论施行;

八、完成分行、支行领导临时安排的工作,尽全力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支行营业部岗位职责

为加强营业网基础业务建设,适应综合业务系统柜员一体化的实际要求,进一步明确各个岗位执行的制度、职责,实现业务操作规范一体化,提高本部门职工工作效率,依据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出纳基本制度”、“业务事权划分制度”及“员工内控手册”等相关法规,经本部门研究同意,于2008年4月制定了宁洱支行营业部员工岗位职责。

按照职责划分,宁洱支行营业部内设营业部主任、副主任、营业经理、统计员、综合主办柜员、综合经办柜员、票据交换员、复核员、管库员、99999钱箱操作柜员等岗位。根据业务的需要,结合营业部现有的人员,在不违反制度的基础上,在业务操作时按其顶替岗身份履行相应职责。

本岗位职责报经支行同意后即实施。如遇新制度及操作规程与本职责相抵触,将重新制定或修改相关补充规定另行执行。

岗位共同职责

1、各岗位责任人必须遵守和执行金融法规及本行有关规定,任何时候都要以政策为依据,在岗位职责范围内规范操作处理业务,严格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综合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处理各项业务,严禁越权办理业务,做到令行禁止。

2、各位员工要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自觉服从支行和营业部的工作分配、调动和安排,如认为对自己的岗位分配不适合,可以提出意见,但最终必须服从经支行和营业部作出的最后决定,顾全大局。

3、热爱本职工作,竭诚为客户为职工为支行服务,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做到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对待工作一丝不苟。认真听取客户和职工的意见,用实际行动树立和维护本部、本行的信誉和形象。

4、增强时间观念,遵守支行制定的劳动纪律,把高度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态度与实干精神结合起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对待工作,不许消极怠工、推诿扯皮,拖延本应处理的业务事项。

5、营业部职工必须学习和掌握业务理论知识,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业务技能,努力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熟悉本岗位业务工作、操作程序和业务处理原则,做到操作定型、机具到位,既要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工作,又要分工协作,互相支持,讲求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

6、营业部职工应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和服务方向,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依法工作,严格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7、认真执行人民银行及上级行反洗钱工作规定,做好大额现金、转帐业务的申报、审批、报备工作,做到不错报、漏报;对于符合规定的可疑支付交易,应记录、分析并按规定上报;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的人员。

营业部主任、副主任、营业经理、统计员、综合主办柜员、综合经办柜员、票据交换员、复核员、管库员、99999钱箱操作柜员等岗位职责(略)

支行业务部岗位职责

根据现行信贷政策、原则和相关法规、制度,结合界定业务范围和工作目标,为进一步强化信贷基础管理,奠定岗位量化考核基础,重新修订本岗位责任制。

支行业务部现配员4人。内设部门经理、业务岗位配设“工商信贷岗”、“项目信贷岗”、“住房信贷岗”、“消费信贷岗”“信贷资产保全岗”、“资金管理统计岗”、“贷后管理岗”、“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岗”共9个岗位。具体岗位职责如下:

一、部门经理岗位职责

1、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传达上级行相关文件精神,定期组织部门职工学习国家信贷政策、相关法规、业务知识;

2、依据上级行下达年度各项工作指标和支行对部门的考核任务,制定部门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部门管理考核办法。检查计划实施和完成情况,及时向上级行和支行领导反馈报告;

3、负责信贷业务日常管理工作。审核贷前调查,按权限审查报批各类贷款,督查贷后管理工作;

4、组织清收转化不良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分析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制定清收、转化和保全措施;组织清收和落实转轨改制企业的贷款债权;制定和实施BB级以下企业清户退出计划,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

5、组织市场营销工作。依据国家信贷政策、产业政策及上级行信贷工作方针,关注和搜集本县经济和行业企业发展动态,积极信贷营销;开展银行卡、电子银行等中间业务和新兴业务产品的推出营销;组织抓、揽对公存款攻关竞争活动;

6、组织实施年度客户信用评级、综合授信、押品评估工作。认真审查资料,确保客户信用评级、综合授信、押品评估真实有效;

7、负责信贷综合台帐系统管理工作,负责各项业务管理的督促检查;组织编审上报信贷报表和上级行即需各类数据、材料;负责电子邮件的登记、分类、处理工作;

8、协调与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完成上级行和支行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工商信贷岗位职责

1、坚持信贷原则,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行为,规范办贷。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观念,尊重客户申请贷款的权利;

2、认真贷前调查和初审,对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经审查符合放贷条件的,应向审查部门提交包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商品)市场适销情况、贷款真实用途、贷款风险度、信用等级、授信额度、担保抵押落实情况、还本付息资金来源、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的贷前调查书面报告,明确对贷款金额、期限、执行利率的初审意见,并确保贷款法律文书合法、合规,按授权逐级报审;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向客户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时间内(7天)予以答复,不得无故拖延压贷;

3、根据,严格实施贷后管理,对贷后管理的实效性负责。发放贷款后,按要求及时建立信贷综合管理台帐,定期维护、键全台帐数据;业务终了五日内填制移交清单和通知,移交客户贷款相关资料入库归档管理;按检查间隔期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实地考察贷款使用,提交贷后检查书面报告;监督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发现危及贷款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提出相关的资产保全建议和措施;

4、负责分管客户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综合授信工作;完成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

5、负责法人客户抵押物价值评估;

6、开展调查研究,按要求提交分析报告。

三、住房信贷员岗位职责

1、坚持住房信贷原则,以优质服务营销贷款。严禁违反有关法规和行业行为规范发放贷款。

2、认真贷前调查和初审,对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严格审查借款人提供的各种证明文件、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格审查借款用途及具备条件,确保贷款重点投向有稳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且具备充足的抵押、质押品,或有具有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偿债保证人的需求客户。对符合条件的,应提交与借款人收入还款相适应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担保方式建议,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已批准贷款,须监督完善相关手续,及时放贷;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向其说明理由,不得无故推诿、拖延压贷;

3、根据《中国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严格实施贷后管理,对贷后管理的实效性负责。发放贷款后,按要求及时建立住房信贷综合管理台帐,定期维护、键全台帐数据,分类归档管理;按住房信贷档案管理要求,对借款人提供的有价单证、有关证件、资料填制移交清单,入库归档保管;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冻结质押单证。按贷后检查要求实施跟踪检查,保持与贷款客户的经常性联系;定期(半年)核查贷款抵押、保证情况;监督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发现危及贷款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提出相关的资产保全建议和措施;

4、监督借款人履约还款,及时催收借款人违约贷款,降低违约率。当期违约,一周内电话催收,经催收无效,须发送催收通知书,上门催收;连续违约(三期或累计六期),视同恶意拖欠,须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律师)函,并采取依法诉讼措施追索贷款本息;

5、兼管政策性住房,委托贷款业务;

6、根据上级行和有关部门要求及时编制上报住房信贷报表。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四、消费信贷岗位职责

1、坚持消费信贷原则,以优质服务营销贷款。严禁违反有关法规和行业行为规范发放贷款;

2、认真贷前调查和初审,对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严格审查借款人提供的各种证明文件、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格审查借款用途及具备条件,确保贷款重点投向有稳定还款来源、且具备充足抵押、质押品,或有具有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偿债保证人的需求客户。对符合条件的,应提交与借款人收入还款相适应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担保方式建议,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已批准贷款,须监督完善相关手续,及时放贷;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向其说明理由,不得无故推诿、拖延压贷;

3、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个人消费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严格实施贷后管理,对贷后管理的实效性负责。发放贷款后,按要求及时建立消费信贷综合管理台帐,定期维护、键全台帐数据,分类归档管理;按消费信贷档案管理要求,对借款人提供的有价单证、有关证件、资料填制移交清单,入库归档保管;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冻结质押单证。按贷后检查要求对关注、次级类贷款定期(每月)实施综合检查,并实时监控可疑、损失类贷款。监督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发现危及贷款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提出相关的资产保全建议和措施;

4、监督借款人履约还款,及时催收借款人违约贷款,降低违约率。当期违约,应于5个工作日内电话提示,并发送催收通知书;逾期超一月,及时处理质押抵偿贷款,并发送还款敦促函;连续违约(逾期2期或累计3个月),视同恶意拖欠,须提交具体处理意见,并采取依法诉讼措施追索贷款本息;

5、根据上级行和有关部门要求及时编制上报住房信贷报表。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五、项目信贷岗位职责

1、根据和行业发展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加强与政府部门、地方企业的密切联系,积极倡导企业发展技术改造和革新项目。根据上级行的统一布署,关注企业技改项目发展动态,及时预报准入项目;

2、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评估办法》,对计划准入项目认真调查研究,提交内容详实的项目调查报告;对经上级行认定符合投向条件的项目,开展项目调查、初评或协助上级行完成评估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

3、执行准贷项目发放计划,监督企业完善相关贷款手续;

4、全面负责项目贷款的贷后管理。按照项目工程进度监督贷后资金使用;收集项目企业综合信息,及时维护、完善项目贷款综合台帐数据;定期监测分析贷款质量,准确、及时反映贷款质量状况;定期进行贷后综合检查,按季填制“贷款管理手册”,并附检查报告经既定程序认定、签批、上报;收集、整理和保存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按规定程序移交入库归档管理;

5、负责项目不良贷款的管理、清收和转化。加强资产质量的监测、监控,及时汇报风险隐患;适时分析不良形成原因及变化情况,提交降低风险、保全资产的措施建议,督促催收不良本息;

6、编制上报有关报表、材料,完成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六、信贷资产保全岗位职责

1、制定年度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贷款计划和方案。定期向支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提交信贷资产保全措施和建议;负责贷款法律文书合法、合规、有效性的检查、复审工作;

2、负责定期检查不良贷款债权落实情况。督促管户信贷员对不良贷款定期发送催款通知、收息通知;监督完善相关手续,确保抵押资产真实有效;落实改制企业贷款债权;

3、负责贷款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诉讼事务(依法收贷、诉讼保全工作)。组织实施支行依法收贷、以物抵贷、执行处置工作,确保在诉讼时效内,采取相关措施转化风险、保全资产;按规定要求管理抵贷资产;

4、负责组织贷款呆、坏帐申报核销工作;

5、负责联系公安、法院等部门,协助信贷员追偿不良贷款、欠息;

6、负责组织编报相关报表和上级行即需各类数据、材料;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反馈工作完成情况。

七、贷后管理岗

1、根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总、上级行信贷政策、行业信贷指导意见和贷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全行信贷资产质量真实性、信贷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公司客户贷后管理执行情况以及贷后管理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贷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防范风险和加强贷后管理的措施和建议,及时向行长、主管副行长及信贷管理部经理汇报;

2、严格执行上级行贷后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合上级行贷后监测部门对本行、处的贷后监测管理,按上级行的贷后监测管理指令完成本行的贷后监测管理工作;

3、对于二级分行通过监测检查发现的问题,负责及时进行检查并进行整改,同时将检查分析报告及整改情况上报二级分行;

4、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分析制度,定期(按季)对本行贷后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将分析和评价情况上报上级行;

5、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通过贷后检查发现贷款客户情况异变和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分析,查明原因,并将处理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报支行行长,并上报二级分行;

6、负责全面检查贷后检查落实情况,定期检查各类贷后管理资料完成(完备)情况。按照贷后检查间隔期规定,检查核实的完成时间、次数,以及《贷款到期催收通知书》、《欠息催收通知书》、《贷款到期提示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发送和回执;发现问题真实反映、专题汇报;

7、负责贷后管理的督促检查工作(含住房贷款、消费贷款),按考核办法对各项考核目标进行考核登记;

8、协助档案管理员做好上级行审查审批的信贷业务及日常信贷管理的档案整理工作,对档案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二级分行贷后监督检查中心进行审核。

八、档案管理岗

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档案管理员负责信贷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含住房、消费信贷),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1、贷款业务实际发生后,主管信贷员及时整理齐全信贷业务原始资料,填写软件皮,编制移交清单,交档案管理员,双方签字确认,由档案管理员编写页码,准备移交上级行;

2、对于贷后检查记录资料、贷款五级分类资料、建立信贷关系后常规的评级、授信资料,以及客户的各期财务报表、各种证书的年检证明等后续资料,主管信贷员在取得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整理,编制移交清单,交档案管理员,双方签字确认。

档案管理员完成上述整理立卷工作后,编制移交清单,在信贷业务实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料移交二级分行贷后监督检查部门的指定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支行保卫部岗位职责

1、保卫部门是实施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部门,在行领导和上级行保卫部门的领导以及公安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根据有关指示和布置结合本行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意见和措施,并积极组织实施,随时向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3、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会同有关部门经常对职工进行法纪和安全防范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

4、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执行各项安全制度,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消除不安定因素,使安全保卫工作落到实处。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密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追查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6、与人事部门配合,做好对要害部位人员的用前审查和考察工作,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对不适合在要害部位的人员,要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调换。

7、组织所属保卫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保卫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思想觉悟,使其安心本职工作。

8、组织和帮助营业网点及守库、押运人员制定应急方案。

9、查破一般案件和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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