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欺诈发行面临民事诉讼

绿大地欺诈发行面临民事诉讼 更新时间:2011-3-27 9:57:21   本报讯绿大地董事长涉嫌欺诈发行不仅被刑拘,下一步还将面临投资者的民事诉讼。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昨天表示,由于证监会已经正式认定了绿大地欺诈发行的事实,作为国内首例IPO欺诈发行股票罪案例,责任方还将面临投资者民事赔偿的诉讼。目前已经有投资者向他提出了代理诉讼的请求。  早在3月18日,绿大地公司公告,公司于3月17日晚接云南省公安机关通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经当地检察机关批准,于2011年3月17日由云南省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告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绿大地股价也因之暴跌。此前,何学葵持有的绿大地4325.7985万股限售流通股已被公安机关冻结,而公司也因涉嫌违规披露、未披露重要信息而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实际上,早在2010年3月,中国证监会因绿大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已对其进行立案稽查。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绿大地公司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故在2010年9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0年4月29日,绿大地公司曾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的专项说明》。当年7月9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对绿大地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等人给予公开谴责,认定的违规行为有三:公司2009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对销售退回未进行账务处理;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相关文件存在多处错漏。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是权益受到损害的绿大地投资者均可以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故符合起诉条件的绿大地投资者必须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  作者:敖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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