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私募基金回访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私募基金回访确认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私募基金回访和私募基金回访确认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适当性的回访和私募回访确认一样吗?
  2. 私募基金备案规定有哪些?
  3. 私募基金购买流程是怎样的?
  4. 私募基金的安全性是怎么规定的?

适当性的回访和私募回访确认一样吗?

不一样。私募回访确认是在购买环节;适当性的回访贯穿整个过程,并且要定期、抽取一定比例,对持有R5(最高风险基金产品)的普通投资者适当性要增加比例和频次。并且两者回访的内容也不完全一样。

私募基金备案规定有哪些?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明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需用的材料较繁杂,下面按照该平台的登记备案的信息填写顺序对所需材料做一个梳理。

信息填写分为9个大块,依次为机构基本信息、相关制度信息、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等。除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诚信信息两块只需填写相关信息,其他7块内容均需上传相关材料。

1.1机构基本信息

机构基本信息中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必须明确机构类型:按照中基协要求专业化经营的原则,投资人(或合伙人)能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三种之中选其一,不可多选。首先三种类型所需制定的制度文件等材料均有差异,其次申请的业务类型与经营范围不应冲突,不应包含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冲突的相关业务、兼营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兼营其他非金融相关业务。因此申请人机构必须明确机构类型,保持材料和登记信息的一致性,以提高审核通过率。

1.2相关制度信息

需要提交的内部制度信息文件较多,各机构应参照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性质的机构应使用不同的制度,例如私募基金证券类机构和股权类在制定制度时应有所区分;另外注意制度之间不应存在明显冲突的情况。中基协还会审查这些制度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是否相关团队人数过少,无法实现制定的风控制度等。

1.3实际控制人

这里需要注意中基协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指控股股东(或排除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1.4高管信息

因为系统内只能填写已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从业资格注册或个人信息登记的自然人,所以如果高管未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上进行从业资格注册或登记个人信息,应该先登录该系统进行注册或登记。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所有高管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至少两名高管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与合规风控负责人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需要注意,申请机构所有高管不能都是兼职,且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如存在过多兼职或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等情形的,应作相应调整或整改。高管人员如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兼职应合理,需具备胜任能力,确保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

1.5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申请机构应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要求,聘请律师对申请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从中基协备案登记的情况看,存在《法律意见书》缺乏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和判断依据、多份《法律意见书》内容雷同、简单发表结论性意见、未核实申请机构系统填报信息等问题。因此建议不要忽视律师的尽职调查及法律意见书的撰写,并由律师将登记备案信息和法律意见书内容进行核对,于信息及材料提交前做好审查核对工作,有助于申请机构尽快通过中基协的审核。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否则将夫去其法律效力。

1.6管理人登记备案审核结果及其他注意事项

综上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所必备的文件多达29-31份,因此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和专业指导,确保材料和信息的一致性、完备性。根据中基协规定,法律意见书提交后,申请机构将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资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除存在暂缓登记的情形外,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退回补正次数的限制:如果法律意见书被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机构申请将被锁定3个月。

2、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被注销。

私募面临的监管框架

从2013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到2017年,监管层对私募基金陆续发布了多项管理规定及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登记、私募产品的募集、信息披露、外包服务、合同指引等方方面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我们对当前私募基金面临的监管做了一个梳理,主要的框架如下,经过梳理,目前私募至少受12项以上的法律及规定监管:

3.1私募面临的各项管理规定相关内容汇总

我们在对私募面临的各项监管进行梳理的时候发现,对私募同一个方面的内容有多项规定做了细化及解释,我们将其中相关的几个方面做了一个汇总。虽然《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并不针对私募基金,但信托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的重要发行载体和通道,我们也将其有关规定列示在表中,可以看到,目前证监会监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银监会监管的信托公司在对有关内容的详细规定上稍有出入。目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尚未正式发布,在这项指导意见发布以后,资管行业或迎来统一的监管标准。

3.2其他合规要点

除去上文整理的内容汇总,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较多管理办法及指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登记、私募产品的募集、信息披露、外包服务、合同指引等方方面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我们整理了几个合规要点如下: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每季等固定时间内更新管理人及所管理基金的信息、每年度四月底之前,填报年度财务报告;遇重大事项,临时向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规定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

2、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每月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发生重大事项的,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1、明确两种募集主体:一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二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2、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3、设置不少于24小时冷静期,冷静期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1、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2、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3、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

《指引》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类产品提供统一、标准的合同文本参照。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分别对应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种形式。

基金业协会公告

除了相关的办法及指引,基金业协会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的操作标准及细项发布了多个公告及通知。在此不再一一赘述,私募管理人和投资者应及时关注相关信息,把握监管动向。

私募基金购买流程是怎样的?

从投资人的角度,购买是持有一只私募基金的开端,从私募管理人的角度,购买发生在基金的募集环节,在此,我以管理人的角度简单介绍投资人如何参与购买私募基金。

监管层对私募基金募集流程规范规定如下:

(1)特定对象确认

募集机构(直销则为基金管理人,代销则包括代销机构)应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投资者需要做调查问卷,筛选成为合格投资者,即该处的特定对象。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募集机构应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根据私募基金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3)基金风险揭示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需要签署风险揭示书。

(4)合格投资者确认

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合理审慎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要提供符合合格投资者的相应证明文件。

(5)基金合同签署

这个不用解释了,投资者需签署合同。

(6)投资者冷静期

基金合同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在这段时间内,投资者可以考虑是否真的要购买,如果不想购买,可以在这个时间选择放弃。

(7)回访确认

投资者在签署合同并认缴款项至少二十四小时后会接到募集机构的回访电话,如实回答关于合同和风险的一些问题就可以了。

总结下来,投资人要做的便是填写调查问卷,筛选为合格投资者,同时提供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证明材料,再仔细阅读私募基金合同材料及相关风险揭示,在签署所有文件及认缴款项之后接受回访确认,基金一旦成立,基本可以算是认购成功。

私募基金的安全性是怎么规定的?

感谢邀请!作为私募基金行业风控管理人,并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实际,现在从私募基金募集到退出各环节谈下基金安全性。

募集环节:近两年,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陆续发布了不少监管法规及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安全性提出了很多要求,其中核心内容就是要求私募基金在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必须为其开立基金募集账户,投资人的钱先打入募集账户(此时投资人还是有一天的时间反悔,可以要求退钱),待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且基金正式成立,基金需开立托管账户,投资人的钱才真正打入基金的账户上,以上提到的两个账户均需与监管或托管机构(通常是有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签订监管协议和托管协议,投资人的钱由这些监管或托管机构监督着,基金管理人是不能随便动用这些钱的。

投资环节:基金管理人挑选好项目后,需要放款,则需要向托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及相关附件,银行才能凭借这些凭证将投资人的钱打入项目方。

投后管理:有时基金管理人会要求项目方开立监管账户,投资人的钱只能打入此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监管机构必须对此账户实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会定期对项目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回访及考察。(该环节为投资款的使用,一般由项目方自行使用)

退出环节:为了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及可回收性,通常会与项目方或其实际控制人签订回购、担保、抵押等风险缓释措施,加强资金回款的能力。另外,基金分红或到期清算时,资金必须原路返回,从托管账户回到募集账户,再回到投资人手里。

以上针对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回答了投资人资金的整个流动情况以及安全性情况,基本每个环节都会有风险保障措施。一般来说,正规的私募基金的安全性还是很高的,如果非要找到不安全的地方,那就是钱到了项目方以后,这个时候是很难控制的,因为项目方也许会破产,实际控制人会变老赖等等,但这就是私募基金必然存在的风险,高收益高风险,说的就是这些。

私募基金回访和私募基金回访确认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