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发布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3月27日正式发布。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提出了科创属性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明确了具有科创属性企业的内涵和外延,同时规定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标准的企业申报科创板。

上交所本次发布的《暂行规定》,按照《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制定,细化了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充分体现了科创板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包容性;将科创属性指标评价体系与科创板定位把握相对应;在此基础上,精简优化了科创板定位把握中有关自我评估、核查把关、审核问询的程序和要求。

记者注意到,《暂行规定》指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发行人,不受科创属性指标的限制,支持和鼓励其按照《指引》的规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情形包括: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合计50项以上。

《暂行规定》明确,科创属性暂未达到科创属性指标要求但短期内能够达标的发行人,如经谨慎客观评估认为自身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可以先行提出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但需要进行相对严格的评估、核查和审核。审核中,上交所将就发行人的科创属性向科创板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履行正式咨询程序,并参照所形成的专家意见作出审核判断。

按照证监会《指引》规定,《暂行规定》首先细化了科创板重点服务的行业领域范围,涵盖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深度应用科技创新领域的企业,如金融科技、科技服务等,也属于科创板服务范围。科创板在服务科创企业方面具有广泛性和包容性。在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内的企业,只要符合常规指标,或者符合例外情形之一,就可以申报科创板。

上交所方面介绍,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所设置的“常规指标”,包括研发投入占比或绝对金额、发明专利数量和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或营业收入金额在内的3项指标。3项指标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分别表征企业研发投入、成果产出及其对企业经营的实际影响3个维度,具有较强的内在逻辑性,总体上能够较为全面地衡量企业研发投入产出及科技含量。所设置的“例外情形”,包括要求核心技术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具有国际引领作用或者对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获得国家科技技术奖励、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关键设备及产品实现进口替代,以及发明专利50项以上等。设置“常规指标”和“例外情形”,从不同角度评价企业的科创属性,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把握好科创板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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