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股权代持 信托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股权代持信托说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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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是由实际出资人委托还是名义股东受托行使股东权利?股权代持如何规避风险为何设置信托代持股份股权代持是由实际出资人委托还是名义股东受托行使股东权利?一般而言股东资格是以股东名册为最终依据的。既然名义股东登记在了股东名册上,则其当然地行使股东权利。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则是由二者间的代持股协议调整的,实际出资人也不能以代持股协议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对于实际出资人能否行使股东权利而言,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对于实际出资人能否直接行使股东权利,私以为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一般认为是不行的,但可以确定的是投资利益最终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另外,司法解释中所使用的是“投资权益”一词,故对于实际出资人之于股东权利中共益权(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务的参与权)的行使,私以为其还是无权行使的。根据第三款的规定,如果实际出资人要“浮出水面”,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能名正言顺地行使其股东权利。

最后,名义股东没有告知公司全体股东实际出资人的义务。

股权代持如何规避风险如何规避代持风险。

1、签署正式、明确、完整的代持协议

签署正式、明确、完整的代持协议是规避代持风险的方法最简单直接的方式,也是目前使用最多的方式。设立代持股时,一般双方都会签署正股权代持协议,在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如何行使股东权利,如何履行义务进行约定。主要是围绕着如何支付获得的分红、股权收益以及逾期的时候如何承担责任,如何支付代持人的报酬,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的情形;这些都需要约定的明确、细致一些。

比如说需要约定:行使权利的内容以及依据、行使权力的程序、支付款项的时间,代持人在出席公司股东会的时候需要进行表决的时候,哪些情形要根据实际出资人的指示进行,哪些情形可以自行决定,实际出资人需要怎样指示,代持人遇到突发情况是否可以灵活决定,哪些签字需要得到实际出资人的明确同意,指示或者同意的方式是怎样的(书面还是电话等方式)。

2、出资凭证的保留

实际出资人证明他是实际股东的最有利方式就是证明钱是自己出的,那么证明钱是自己出的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拿出来出资证据,这些出资证据主要包含了:银行凭证、收据、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明书、权利凭证的转移手续文件等等,这里面就包含了我们公司章程里面提到的出资证明书的问题以及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的问题。

所以,建议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的时候保存好详细的资产转移证明文件,如果是现金入股的,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并且通过实际出资人的账户直接支付到目标公司账户最好,如果存在一定的不便或者有一些顾虑,也要从实际出资人指定的账户将款项直接支付到代持人账户,并由代持人账户直接支付到目标公司账户,并将转账凭证或者银行流水保留好(保留的资料包含包括支付给代持人的凭证和代持人支付给公司的凭证),还要要求代持人写个证明,证明该笔款项是由实际出资人进行支付、用于股权出资的。

如果是实物出资也要尽量保留相应的证据,动产的交付要保留好交割单,购买的原始凭证等;涉及不动产更要保留好不动产的交易手续,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如果是知识产权也要做好相应的交接文件并到知识产权备案登记的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如果可以的话出资的流程尽量也要在代持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代持协议与付款证据相互印证。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可以考虑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签署有关所被代持的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这样实际出资人可以随时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将所被代持的股权转让到自身或指定的其他人名下。同时匹配上办理股权转让的委托书,以及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东会决议。

同时,实际出资人也可要求代持人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实际出资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处置与被代持股权有关的事项。类似的措施还有实际出资人和代持人签订股权期权购买协议或代持人将行使代持股份的权利独家授权给实际出资人等方式。相关文书尽量采用公证或者律师见证的方式进行,尤其是代为进行股权转让的委托书,因为一般公司登记部门现在要求股东本人到场,但是如果发生纠纷,代持人无法到场,所以需要委托其他人,这样的委托公司登记机关也会要求经过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同时我们也要结合在公司章程中考虑是否设计出来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直接对外转让股东,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款。

4、办理股权质押担保

代持人可能会私自将股权进行转让,出卖给别人,拿钱“跑路”;也可能会因为欠别人的欠,其名下的代持股权会被债权人查封,然后被人家拍卖;这样都会导致实际出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没了股权,也没了钱。

为了防止代持人私自转让股权或者代持人的债权人查封该股权,可以在办理工商登记的时候,也就是在股权代持的同时,办理股权质押进行担保,将代持的股权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也防止代持人的债权人进行查封该股权,即便查封了该股权,代持的股权所出卖的款项也优先支付给实际出资人,这样一来实际出资人也就有了优先权的保障,防止赔了夫人又折兵。

5、双方亲属出具认可代持声明

我们前面说到了婚变的风险;代持人死亡的风险;还有代持人代为出资的风险后可能要动用实际出资人夫妻共同财产等,但是实际出资人家属不予认可等等;为了规避这些风险,建议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要安排双方亲属出具认可代持的书面声明。一旦引起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就是个比较麻烦的事情,一是时间特别长,商场上瞬息万变,等不了太久的,可能会导致股东会决议有时候无法正常召开,很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贷款或者其他正常经营行为。

所以建议由代持人及实际出资人亲属出具声明,最起码也要直系亲属或者夫妻双方对该代持行为的认可,并且建议该声明最好将可能预料的情形进行明确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或者聘请律师进行律师见证。

6、法人机构代持结构

采用由法人机构替代常用的自然人的代持股权的结构,这样的结构相对来说比较安全、系统、可靠、可控一些。法人机构进行代持股权更容易做出一套比较完善的风控体系,比如说可以选择这个法人机构的股东是互相不认识的人,这个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又不是里面的股东,另选他人做法定代表人,这个法人机构也不进行实际业务开展,只是作为代持股的平台,然后法人章、公司公章、财务章由实际控制人进行掌管等等;不过这样的设计需要专门的篇章进行讲解,具体的情况不同也需要进行不同的设计,所以另行设计。

有条件的话还可以选择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来持有股权,或者选择境外免税地区设立离岸公司,通过层层设计的股权结构来持有股权。

7、通过人员对公司进行控制

股权代持对于实际出资人的最大风险在于实际出资人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导致公司的资产被随意处置等情形的出现。

所以在日常的公司经营中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例如控制公司的选举,从而控制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等人员并将股东的代持人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隔了,由不同的人进行担任,防止代持人既能签署股东会决议又能代表公司从而止代持人完全掌控公司,给与其可乘之机。

这里就关系到公司章程里面是否设置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执行董事的问题,还有董事、监事、执行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等条款的设计问题。

8、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也是一种重要的代持方式,依据中国的《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这种法律框架下,委托人即资产的实际持有人,受托人便是代持人。

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家族信托,将其名下的现金、股权或不动产转移到家族信托中,并委托自己信任的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信托合同的条款的订立受到《信托法》的规定和保护,相比由自然人双方私下签署的代持协议,应当是更具备法律效力与保障。

三、增强法律及证据意识

股权代持双方都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为了防范万一,一方面要签订全面、细致的代持股协议并及时办理公证,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如果代持股人严重违约或者法院冻结保全执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何设置信托代持股份设置信托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所以,找别人代持股份。

二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份。

三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别人代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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