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细化扣分标准
证监会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细化扣分标准
证监会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细化扣分标准 更新时间:2010-5-19 0:04:42 中新网北京5月18日电为进一步提高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公开透明度,增强监管有效性,中国证监会于日前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微调。
据了解,2009年5月,在总结2007年、2008年分类监管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完善后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规定》的发布,对促进证券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与合规经营、提高全行业的抗风险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实际效果也得到了行业的普遍认同。 根据近1年来的实践及业内反映情况,证监会认为有必要对《规定》部分内容进行微调。一是《规定》的部分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调整;二是近3年分类评价实践中的一些有效做法有必要在《规定》中予以固化和明确。为此,中国证监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对《规定》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具体情况如下: 一、细化行政处罚措施的扣分标准。行业反映《规定》对行政处罚措施的扣分标准较为简单,建议根据行政处罚措施的具体情形,在扣分标准上作进一步区分,适当拉开分值。为此,《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措施的不同情形,细化为5项,分值依次递增,即公司或相关人员被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定期限市场禁入、暂停业务许可或永久性市场禁入措施的,分别扣4分、5分、6分、7分、8分,同时增加高管人员被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措施的扣分项。 二、删除“证券公司不得对外公布分类结果”的内容。考虑到分类结果对上市证券公司有一定影响,涉及投资者利益,因此应允许上市证券公司以适当形式公开披露分类结果。但《规定》仍要求证券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三、建立专家评审机制。近三年分类评价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均邀请行业自律组织、部分派出机构参加分类评价复核,研究处理分类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这一做法得到了行业的普遍认可,并进一步提高了分类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因此,《决定》明确:“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四、明确主要业务人员及管理人员违法违规事项的扣分标准。为建立监管协助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上市保荐、持续保荐、财务顾问业务及分支机构的监管,提高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等主要业务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的合规意识,《决定》明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等主要业务人员因对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措施的,比照公司或高管人员被采取措施的扣分标准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 五、明确同一事项跨期采取措施的扣分原则。近几年分类评价过程中,就同一事项证券公司被分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考虑到行政处罚措施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期限较长,往往存在跨期问题。因此,《决定》明确:“证券公司因同一事项在不同评价期被分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扣分但未达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与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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