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东北高速分立试点不具有可仿效性
证监会:东北高速分立试点不具有可仿效性
证监会:东北高速分立试点不具有可仿效性 更新时间:2010-3-19 0:02:03 中证网讯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8日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东北高速分立试点不具有可仿效性。东北高速是在特定历史时期按照当时“限报家数”的证券发行管理体制,将黑龙江、吉林两省高速公路捆绑上市形成的产物。东北高速进行分立试点,是采用国际通行和我国法律许可的金融工具,以市场化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市场和社会稳定风险。另外,黑龙江、吉林两省政府承诺注入符合上市条件的优质资产,以利于分立公司后续发展,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作者:申屠青南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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