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期理财讲下事关养老钱人社部调整年金基金投资限度

股市预测 证期理财讲下事关养老钱人社部调整年金基金投资限度 2020-12-31 203 0 @新华视点12月30日报道,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员工重要的养老基金,覆盖近6600万人。为了丰富投资渠道,规避分散投资风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通知,将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从仅投资国内扩大到通过股票型养老产品或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并将年金基金投资股权资产的比例上限提高10个百分点。

为促进年金市场健康发展,实现年金基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2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年金基金,是指依法设立的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入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应遵循审慎和风险分散的原则,充分考虑养老基金财产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3.年金基金可以投资的标准化债务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证券等。上述资产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一)投资于银行存款、央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国债、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债券、回购证券融资性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养老产品等流动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组合委托投资清算准备基金、证券清算基金、一级市场证券认购基金净资产值的5%,视为流动资产。

(二)一年以上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务资产、信托产品、债务投资计划、债券基金、固定收益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等固定收益资产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委托投资组合净资产值的135%。回购债券的资金余额不得高于每个交易日组合委托投资净资产值的40%。已经计入流动资产的,不再重复计入固定收益资产。

(三)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养老产品(含股票型养老产品)等股权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组合委托净资产值的40%。其中,投资港股的产品比例不得超过组合委托投资净资产值的20%;投资单一股票型特种养老金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组合委托投资净资产值的10%。

(四)信托产品、债务投资计划的信托产品、债务投资计划、证券融资和养老金产品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委托投资组合净资产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和信托产品养老金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委托投资组合净资产值的10%。

(五)专项投资组合,是指将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专门投资于银行存款、信托产品、债务投资计划或者存款类、信托产品类、债务投资计划类的一类养老金产品而设立的投资组合。特殊投资组合可能不受第(1)款中5%的流动性限制。投资信托产品、债务投资计划或信托产品和债务投资计划养老金产品的特殊投资组合,不受省限制

(一)投资企业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品种标准化债务资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和基金份额的5%(基金产品份额以发行人最新公告或官方说明为准),不得超过组合委托投资净资产的10%。其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证券发行的10%。

六、单一计划年金基金财产按公允价值计算,应符合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资产、股权资产、信托产品、债务投资计划,以及信托产品、债务投资计划养老金产品的比例限制,参照本通知第四条管理。

法人受托人可以设立委托直接投资组合,将受托管理的年金计划基金的部分或全部资产直接配置给一个或多个养老金产品。公司发行的养老金产品由单一委托直接投资组合配置的比例不得超过委托直接投资组合净资产值的40%。

(六)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在过去一年中,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5.因投资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如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投资组合或产品规模发生变化等,导致年金基金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要求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年金基金投资的金融产品因信用评级下降等因素不再符合投资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评级报告等信息发布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投资经理投资非标准化债务资产,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应一致

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产品结构简单,基础资产清晰,信用增级安排确凿,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并实行资产托(保)管。投资管理人应当优先投资在公开平台登记发行和交易转让的金融产品。

十九、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职业年金计划代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指定管理人配置金融产品。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年金基金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发挥自身专业能力,着眼长期,实现年金基金保值增值。

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做好计划层面风险防控,确保资产配置比例符合相关规定,提高大类资产配置能力;托管人应当认真履行投资监督职责,督促合规运作,维护资产安全;投资管理人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持续跟踪金融产品管理运作,投资有关金融产品时,不得与当事人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当交易行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年金委托人的利益。

二十、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同时废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六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第三章、《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以及《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64号)中与本通知不符的内容依照本通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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